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2025-07-31 14:21:22

       为指导主要研究者/申办者、项目负责人提交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以及利用人体组织或数据研究的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特制定本指南。

1.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所有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机构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据的研究,应依据本指南向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2.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

2.1.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申请:符合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2.2.跟踪审查

2.2.1  修正案审查申请: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为避免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事后应将修改研究方案的情况及原因,以“修正案审查申请”的方式及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

2.2.2  研究进展报告:应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申办者应当向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研究参与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到期,需要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应通过“研究进展报告”申请。

2.2.3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在研究者获知后24小时线上内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但不得超过 7 天;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但不得超过 15 天。

2.2.4  违背方案报告:需要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

①重大的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研究参与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研究参与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或可能对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GCP原则的情况。

②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察/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GCP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研究者/申办者的监察员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为避免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

2.2.5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2.2.6  研究完成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研究完成报告。

3.提交伦理审查的流程

3.1 送审:

3.1.1 送审责任者:研究项目的送审责任者一般为主要研究者;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一般负责准备送审材料;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负责送审。

3.1.2 准备送审文件:根据送审文件清单,准备送审文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3.1.3 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根据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研究者填写相应的“申请”或“报告”。

3.1.4 提交:可以首先提交1套送审文件,通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形式审查后,准备书面送审材料,以及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电子文件(PDF格式),送至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交初始审查申请的主要研究者,还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GCP培训证书复印件。

3.2 领取通知:

3.2.1 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如果认为送审文件不完整,文件要素有缺陷,发送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告知缺项文件、缺陷的要素,以及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3.2.2 受理通知: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办公室秘书发送受理通知,并告知预定审查日期。

3.2.3 接受审查的准备

3.2.4 会议时间/地点:办公室秘书会电话/短信通知。

3.2.5 准备向会议报告:主要研究者准备报告文件,并应亲自或委托研究者到会报告,提前到达会场。主要研究者因故不能到会报告,应事先向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该项目转入下次会议审查。

4.伦理审查的时间

4.1 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于每月召开1次审查会议,需要时可以增加审查会议次数。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送审文件后,一般需要1周的时间进行处理,请在会议审查1周前提交送审文件。

4.2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时,或发生其他需要伦理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伦理审查委员会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5.审查决定的传达

5.1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作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或“伦理审查通知函”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

5.2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研究完成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再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申请人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3对伦理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再审申请,与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委员沟通交流,还可以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6.伦理审查的费用

6.1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合同经费的预算应包括伦理审查费用。

6.2 每个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费用3000-5000元人民币(税后)。跟踪审查收费为:会议审查2000元/次/项,快速审查1000元/次/项。

6.3 伦理审查费归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7.免除知情同意

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7.1 研究目的是重要的。

7.2 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7.3 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7.4 研究参与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

7.5 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病人/研究参与者拒绝或不同意参加研究,不是研究无法实施、免除知情同意的理由)。

7.6 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研究参与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7.7 若病人/研究参与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则该研究参与者的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7.8 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研究病历/生物标本的二次利用),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7.8.1 以往研究已获得研究参与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他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

7.8.2 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7.8.3 研究参与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